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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交行池州分行因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被处罚

专栏作者 法询金融固收组 2020-10-28

声明 | 本文法规负面清单部分作者为 金融监管研究院 专栏作者。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本文纲要

一、违规事实及点评

二、金融机构涉政信业务相关负面清单

三、交行池州分行违规处罚明细及截图



一、违规事实及点评

就在今天(2018.07.05),池州银监分局针对交行池州分行及其员工开出4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是:

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并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池州银监分局对此案实施双罚:

  • 对交行池州分行罚款40万元。

  • 对交行池州分行三名员工分别处以警告。其中一名负领导责任,两名负承办责任。(具体明细见文末)


金融监管研究院点评:

很明显,这种行为直接违反了国发[2014]43号《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的规定:

金融机构等不得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当然,上述行为其实违反的规定不止43号文。43号文前后,针对金融机构政信业务的规范要求,数量还是其实相当可观的(具体负面清单见下一章)。政府融资这一领域,真的不缺制度规范,缺的主要还是对于违规行为的有效查处,以及对于相关机构和个人的威慑性惩罚。

因此,在今年金融财政严监管的大趋势下,更多相关处罚的曝光应该是情理之中。

可以看到,2018年初下发的银监发[2018]4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违反宏观调控政策》中,已经将“违反宏观调控政策。...违规为地方政府提供债务融资,放大政府性债务” 列为2018年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工作要点之一。

另外,财金23号文《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下发,也说明国家今年不仅仅希望单纯从地方政府这个需求端对地方政府债务严加管控,也希望从资金供给端和需求端两头同时控制。


二、金融机构政信业务相关负面清单


(一)负面清单法规条款

注:这里罗列出的政策,主要是直接针对金融机构提出的要求。可以看到,在财金[2018]23号文下发前,其实已有多个文件在针对金融机构的行为有过相应要求。而财金[2018]23号文则是此前要求的集大成者。


2010.06.10 国发[2010]19号《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凡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不得发放贷款。


2010.12.16 银监发[2010]110号《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

◆金融机构不得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违规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贷款提供的担保。

◆金融机构融资平台贷款的拨备覆盖率及贷款拨备率不得低于一般贷款拨备水平。


2011.06.17 银监办发[2011]191号《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通知》

◆(各银行)不得向银行“名单制”管理系统以外的融资平台发放贷款。

◆(各银行)不得再接受地方政府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提供的任何担保和承诺。

◆(各银行)不得再接受以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抵质押品。

◆(各银行)不得再接受以无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预期出让收入承诺作为抵质押。

◆(各银行)不得向名单制管理系统以外的平台发放贷款。

◆(各银行)对于到期的平台贷款,一律不得展期和以各种方式借新还旧(含跨行)。

◆地方政府提供的信用承诺、没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专业土地储备机构除外)、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资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承诺,均不得计入借款人自有现金流。


2011.06.28非银发[2011]15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清查工作的通知》

◆(信托公司)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异地业务必须进行严格控制,尤其是禁止信托公司开展由地方政府担保或出具财政还款承诺函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异地业务。

◆(信托公司)不得由政府部门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及还款承诺。


2011.07.05 银监发[2011]76号《关于印发王华庆纪委书记在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座谈会上讲话的通知》

◆理财资金不得流向于政府融资平台…等限制性行业和领域。


2012.05.20 银监办发[2012]163号《关于强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投资信托和理财产品风险监管的通知》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得投资包含政府融资平台项目的信托和理财产品。


2014.04.18 银监合[2014]11号《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要求控制非标资产投资投向,不得投资政府融资平台…项目或产品。


2014.09.21 国发[2014]43号《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金融机构等不得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2014.12.24 中基协函[2014]459号《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

◆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一、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二、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


2015.08.10 银监发[2015]43号《关于银行业支持重点领域重大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

◆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以其作为未来还款的主要保障,不得要求地方政府对重大工程项目融资承担还款责任,或提供任何形式的显性和隐性担保。


2017.03.11 银办发[2017]48号《关于做好2017年信贷政策工作的意见》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2017.04.07银监发[2017]6号《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要求,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严禁接受地方政府担保兜底。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依法合规开展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新型业务模式,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不得通过各种方式异化形成违规政府性债务。


2017.04.26财预[2017]5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

◆ 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提供融资时,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


2017.11.22 银监发[2017]55号《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

◆ 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类业务,应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将信托资金违规投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限制或禁止领域。


2018.01.08 保监发[2018]6号《关于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支持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指导意见

◆(保险机构)严禁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保险机构)不得为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提供任何形式的便利。


2018.01.12 保监发[2018]9号《打赢保险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总体方案》

◆(保险公司)严禁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


2018.3.28 财金[2018]23号《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有金融企业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

◆(国有金融企业)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

◆(国有金融企业)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

◆(国有金融企业)不得提供债务性资金作为地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本金。

◆若发现存在以“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出资或出资不实的问题,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向其提供融资。

◆国有金融企业参与地方建设融资,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承诺回购投资本金、保本保收益等兜底安排,或以其他方式违规承担偿债责任。

◆严禁国有金融企业向地方政府虚构或超越权限、财力签订的应付(收)账款协议提供融资。

◆国有金融企业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作出承诺回购投资本金、保本保收益等兜底安排,

◆(国有金融企业)不得通过结构化融资安排或采取多层嵌套等方式将投资基金异化为债务融资平台。

◆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参与地方建设项目,不得以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产品对接,

◆(国有金融企业)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以任何方式提供兜底安排或以其他方式违规承担偿债责任,

◆(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变相为地方政府提供融资。

◆国有金融企业在进行资产管理产品推介时,不得以地方政府承诺回购、保证最低收益等隐含无风险条件,作为营销手段。

◆(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严禁为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提供各类违规融资,

◆(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出具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承担偿债责任的文件,

◆(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不得通过任何形式违法违规增加地方政府债务负担。

◆国有金融企业原则上不得采取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签署一揽子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等方式开展业务,

◆(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对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统一授信。

◆国有金融企业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地方国有企业在境内外发行债券提供中介服务时,在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不得披露所在地区财政收支、政府债务数据等明示或暗示存在政府信用支持的信息,严禁与政府信用挂钩的误导性宣传。

◆国有金融企业…对于未落实项目资本金来源、未按规定开展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等相关信息没有充分披露的PPP项目,不得提供融资。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以任何形式在出资范围之外承担责任。

◆国有金融企业…不得以有无政府背景作为资产风险的判断标准。


(二)负面清单归纳

1.金融机构等不得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

2.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提供融资时,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



三、交行池州分行违规处罚明细及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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